资格复审时,应聘人员应提供毕业证、学位证(未要求学位证的除外)、身份证、笔试准考证、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招聘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已毕业的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岗位的,服务期满有合格证的,可提供合格证书,没有合格证书的须登录原报名网站下载打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审核表》,由服务所在地和市以上派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中:大学生村官由市、县两级组织部门审核盖章,“教师特岗计划”项目人员由省教育厅盖章、“三支一扶”项目人员2010年及其以后未取得服务证书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盖章、“西部计划”项目和2010年以前参加“三支一扶”项目人员由团省委盖章)。参加“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由服务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县级人社部门、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3)已就业的须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出具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4)应聘人员毕业院校按照一级学科发放毕业证的,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专业证明及在校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以及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的,取消该报考人员入围资格。考生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主动放弃。资格审查结果是否合格由审查部门提出意见,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取消资格。
若取得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确认放弃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依次递补(仅递补一次),不足3: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3.面试
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时间、地点、形式等在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公布。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占考试综合成绩的40%。面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综合成绩保留两位小数。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面试成绩、综合成绩于当天在考点公布。
(四)体检、选岗、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1.体检有关事宜在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网站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2.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涉及教师的可参照《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执行。体检应当在具有体检资质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不合格需要复检的,考生应于收到体检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应安排在具有体检资质的同一级别或上一级别的另一家医院复检。招聘单位、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及家属对复检结果仍有疑义的,承担复检的医院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做出最终结论。对因怀孕不能全部完成体检项目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同放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