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负担,享受减免考试费用的人员由招聘单位负担。所有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主检医师认为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做出判断的,应聘人员要服从主检医师的安排,做进一步检查。应聘人员或用人单位对体检项目结果(当日当场复检项目除外)有异议的,均可在收到体检结论7日内,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复检,复检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项目由复检医疗机构确定,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一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必要时,招聘主管机关可以要求重新体检。应聘人员没有征得体检组织机构同意,不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或复检,视为弃权。应聘人员不服从主检医师体检安排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经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在招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考察、体检不合格的,或公示期有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原则上不再递补。国家有明确文件规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急需补充工作人员的,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公示后可以进入同一岗位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六、聘用
根据《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规定,本次招聘的招远市人民医院、招远市中医医院岗位,属于控制总量内人员。选择报考招远市人民医院和招远市中医医院的人员,其人事管理及相关待遇,按我省事业单位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岗位需求表》备注栏有标注“高分先选”的部分岗位,拟聘用人员在公示无问题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采用“高分先选”的方式依次确定用人单位。
办理聘用手续,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招聘主管机关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招聘主管机关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拟聘用人员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办理有关调动、派遣手续,招聘单位按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的,视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