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如“40周岁以下”,指未满41周岁,在1982年12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其中,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放宽3周岁。
(四)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复审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2023年11月30日前提交;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复审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专业资格审查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科(专业)目录(附件2、3)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4)进行。
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五)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 以下”“ 以前”“ 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40周岁以下,均含40周岁;3年以上工作经历,指工作经历满3年;如专技10级以上,均含专技10级,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