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留学回国和在港澳台取得学历的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项目人员须提供服务证书或服务单位及定向服务项目主管部门人社、团委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限部分岗位);
⑨其他市县在编在岗人员报考,需提交经现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盖章的同意报考证明;
⑩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原件当场核实后,退回给应聘人员,复印件留存。资格复审期间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取消面试资格。应聘人员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客观,并对其负责,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或缺失,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按规定取消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3)面试方式:面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面试合格分数线按60分划定。面试成绩不达60分不予聘用。
(4)面试时间和地点:届时另行通知,以东方市人民政府网公告为准。
(5)面试成绩发布:面试成绩在东方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4.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为百分制,考试招聘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考核招聘按量化测评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按照各招聘岗位计划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报考同一职位有两名以上考生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时,其名次按下列办法确定:综合成绩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或量化测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若笔试成绩、量化测评成绩、面试成绩均相同情况下,加试面试,以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
(五)体检
根据岗位的招聘人数,从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至低等额确定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
1.体检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体检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来进行,体检费用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体检结果之日起3天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应另外选择同级别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或未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及聘用资格;对体检不合格者或自愿放弃者,不予考察;可在应聘相同岗位且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