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察
1.考察主要以政审的方式进行。政审内容主要是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政审时间另行通知。
2.因考察不合格造成岗位空缺,在应聘相同岗位且达到
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
3.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从应聘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但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1)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2)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
(3)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七)公示
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东方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可向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若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举报材料,则将拟聘用人员报市政府审定。
(八)聘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列入东方市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确定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填写《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应取消聘用。入编人员须在我市服务满5年,方可调离本市。
三、工资待遇
入编人员工资标准按照我市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人员进行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
四、纪律要求
招聘工作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每个环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信息等,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
(一)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我市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无关。
(二)具体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以东方市人民政府网公告为准。本次公开招聘考试将压缩公示公告时间,请各位考生随时关注东方市人民政府网的公告,随时保持联系电话畅通。
(三)海南省户籍是指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常住人员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海南省的人员;海南省生源是指参加高考被高校录取时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海南省的人员;东方市户籍是指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常住人员登记户口所在地在东方市的人员。